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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7 題
採購法第 75 條及第 76 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
- A 招標、審標、決標
- B 履約
- C 保固
- D 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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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整個採購流程中,如果是因為招標文件的規定不合理,導致廠商在「還沒簽約」前就感到權益受損,與簽約後在「實際施工」時發生的爭執,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個階段比較像是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挑選夥伴,因而需要專門的行政救濟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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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政府採購法中「救濟程序」的適用時機,這顯示你對法律位階與程序分段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
招標階段的公權力救濟
採購法第 75 條(異議)與第 76 條(申訴)的核心目的,在於監督機關在尚未正式進入履約階段前的行為。當機關進行公告招標、審查投標文件,以及決定得標廠商時,其性質偏向行政行為。因此,法律特別設計了「異議」與「申訴」這套救濟體系,讓廠商在簽約前的競爭階段,若感到不公能有即時糾正的管道。一旦雙方簽約進入履約、驗收或保固期,雙方已建立私法契約關係,相關爭議通常會轉向「履約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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