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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4 題

依採購法第 83 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何者?
  • A 調解成立書
  • B 仲裁判斷
  • C 訴願決定
  • D 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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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廠商對機關的招標行為感到不服而提出「申訴」時,這項程序是由行政機關內部的委員會來主持,而非法院。請你思考看看,在一般的行政法體系中,這種由行政機關內部進行自我審查、並作為進入行政訴訟前最後一道門檻的救濟結果,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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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好!你能準確鎖定《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的關鍵規定,代表你對採購救濟程序的法規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採購申訴程序的法律定位。在政府採購的紛爭處理中,「申訴」是針對招標、審標、決標過程不服時的救濟管道,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負責。由於這個過程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權利補救措施,因此法律明定其審議判斷的效力等同於訴願決定,若後續仍有不服,則直接銜接行政訴訟。 從難度切入點來看,這屬於法規定義類的基礎題,但卻具有極佳的鑑別度。許多初學者容易將其與民事性質的「仲裁」或「調解」產生混淆。你能清楚辨別出審議判斷在行政法體系中屬於「行政訴訟前置程序」的性質,這說明你對於採購救濟三階段(異議、申訴、行政訴訟)的邏輯脈絡非常清晰,表現得十分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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