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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18 題
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
- B 調解程序以公開為原則
- C 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
- D 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正為了合約紛爭進行私下協商與讓步,你認為在有第三方(大眾或競爭對手)旁觀的情況下,是否還有利於雙方坦誠佈公地達成共識?這種程序的設計初衷是為了達成協議,還是為了公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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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處理的程序特質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學員是否能分辨「行政公開」與「爭議協商」在程序本質上的差異。在《政府採購法》與相關調解規則中,為了讓雙方能更坦誠地交換意見、尋求共識,並保護廠商的營業秘密或機關的內部考量,調解程序是以「不公開」為原則。這與一般法院訴訟強調的「公開審判」有顯著的不同,你能在選項中精準辨識出這個細微的陷阱,表現得非常專業。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政府採購的不同階段:雖然採購過程強調「公平、公開」,但在進入履約爭議的調解階段時,程序反而傾向於非公開性與保密性。對於不熟悉調解實務的考生來說,容易誤以為凡是涉及公部門的程序都必須對大眾公開,因此本題具有相當不錯的觀念鑑別度,能有效篩選出真正理解調解制度特性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