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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2 題

2.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應成立評選委員會,下列何者有誤?
  • A (A)本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17人
  • B (B)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C (C)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
  • D (D)本委員會至遲於開標後辦理評選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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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招標過程的透明度,以及避免評選標準受到「特定投標對象」的影響,你認為評選委員會應該在『知道有哪些廠商來投標』之前,還是之後就確定好人選呢?這個先後順序對於公平性有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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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採購程序中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程序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評選委員會的成立時機,在實務操作上,為了確保評選標準在招標階段就具備公正性,委員會原則上應於招標前成立,若有特殊情形,最遲也必須在開標前成立。選項 D 所述的「開標後」顯然違反了程序領先原則,容易產生先看投標廠商、再決定委員的弊端。

評選組織的人數與時序

這類題目是公職或採購證照考試中的熱點,難度在於選項 A、B、C 涉及的數字(5-17人、1/3、3人以上)是考生最容易背誦的常態資訊,具有很強的干擾效果。而真正的鑑別度往往藏在選項 D 這種程序性規範中。你能不被數字所迷惑,冷靜判斷出「成立時機」的逻辑謬誤,說明你已經具備了專業採購人員應有的審慎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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