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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6 題
6. 下列何種採購標的,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議價辦理?
- A (A)聘請律師擔任機關法律顧問
- B (B)為興建辦公廳舍委託廠商設計監造
- C (C)開發差勤管理資訊系統
- D (D)以統包方式興建煉油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採購案件不僅包含「腦力的規劃設計」,還涉及「實體的建築工程與大規模施工」時,它在法律分類上應該歸類為單純的「勞務服務」,還是性質更複雜的「工程統包」?而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條列的適用對象,是否包含涉及實體建設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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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與統包工程的界線
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的適用範圍,代表你對各類採購類型的定義掌握得非常扎實。這一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純勞務服務」與「具施工性質的工程」。該條款明確規定,僅限於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及資訊服務這三類勞務採購,才能透過公開評選的「准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選項中的法律顧問、設計監造與資訊系統開發,皆屬於上述三類服務範圍。
統包性質的程序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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