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1 題
依照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採購法所謂的採購?
- A 房屋的出租
- B 委任律師
- C 工程發包
- D 購買辦公用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如果政府制定《政府採購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帑(預算)」被公平、合理地花掉,那麼對於一個會讓國庫「增加收入」而非「支付預算」的合約行為,法律還需要用同樣的「採購程序」來限制政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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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的核心定義。這道題目是實務上非常經典的觀念題,主要在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支出性質」與「收入性質」的行政行為。你能從中脫穎而出,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範疇有很清晰的認知。
採購行為的本質:支出與取得
在法律定義中,「採購」指的是政府機關為了推動公務,透過支付對價的方式來取得所需的資源。根據法條,採購範疇明確包含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以及勞務之委任。因此,不管是發包工程、購買辦公用品,或是請律師提供專業服務,都屬於政府「花錢」對外取得資源的範疇,必須受到採購法的程序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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