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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19 題

權利採購屬下列何項性質之採購?
  • A 工程採購
  • B 勞務採購
  • C 財物採購
  • D 以上皆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支付一筆價金,目的不是為了聘請某人來「執行工作過程」或「提供勞力」,而是為了「買斷」或「取得」某種具有法律價值的資產(即使它是無形的)時,這種「取得標的所有權」的行為,在邏輯上最接近哪一種採購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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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對《政府採購法》中的採購分類掌握得相當準確,能明確判定權利採購屬於「財物採購」的一環。

財物採購之法規定義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識不同採購性質的法律定義。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本法所稱財物之採購,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因此,諸如商標權、專利權或地上權等權利的取得,在政府採購的實務分類上,一律歸類為財物採購。另外要提醒的是,同法第 2 條僅對「採購」做總括性定義,關於財物的詳細種類規範,必須回歸第 7 條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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