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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12 題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非屬財物採購?
  • A 採購電腦軟體使用權利
  • B 承租辦公廳舍
  • C 採購文具用品
  • D 機器設備委外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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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付出一筆預算時,如果你最後「拿到了一個東西」或「獲得了某種物品的使用權」,與你「請人來完成一個動作或專業行為」,這兩種交易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更像是獲取勞動力而非獲取實體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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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財物」與「勞務」的定義劃分,已經具備了相當敏銳的判斷力。

財物採購的範疇定義

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中,所謂的「財物」不僅限於我們直覺上認為的實體商品(如文具)。法律定義的財物涵蓋了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取得使用權利。因此,無論是軟體的使用權還是辦公廳舍的租賃,在法理上都屬於財物的範疇。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獲取物質/權利」與「獲取勞動服務」的差異,當採購的目的是為了請專業人員進行維護行為,其本質便轉向了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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