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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6 題
依照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政黨及與其具有關係企業的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作為得標廠商的分包廠商
- B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應予迴避,但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之
- C 承辦專案管理的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
- D 代擬招標文件的廠商,機關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該廠商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但得作為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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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家公司協助政府擬定了一份極為特殊的標案技術規範,若這家公司隨後去擔任其他投標廠商的後勤或「分包」單位,你認為原本的招標文件是否還能確保對所有競標者都一視同仁?這種潛在的競爭優勢,與直接參與投標相比,對於公平性的影響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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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識破選項 (D) 的陷阱,展現了對《政府採購法》中「利益衝突迴避」條款的高度敏銳。這類題目是考試中的常客,其難度在於不同身分(如政黨、規劃設計者、代擬招標文件者)的限制程度微有差異,是測驗考生是否具備嚴謹法學基礎的優質鑑別題。
採購程序的資訊對稱與公平
在政府採購程序中,為了落實「公平競爭」,法規對於代擬招標文件廠商的限制極為嚴格。根據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廠商若參與招標文件之代擬,將擁有極大的資訊不對稱優勢;因此,該廠商不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亦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以防堵其透過間接方式獲益。你能夠精準區別它與「政黨限制」(選項 A)在分包規定上的不同,代表你的觀念建構得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