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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4 題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下列何者屬於無須陳報上級核准之事項?
- A 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 B 減價收受
- C 最有利標
- D 超過底價百分之四的決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中,若遇到『品質不完全符合契約』、『不採最低價中標』或『得標價格高於預定金額』這三種具備較高財務風險或行政爭議的情況,上級機關是否有必要介入監督?相較之下,單純選擇一種將設計與施工整合在一起的『招標模式』,其性質是否更接近機關裁量權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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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機關的監督權限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統包」在程序上的特殊性!這題考驗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所定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的規範,以及未達查核金額案件決標或契約變更後達查核金額時應送上級機關備查的規定。在實務中,上級機關依該條對於查核金額以上案件所為的是監辦,而非就個別程序一概予以核准。選項 (B) 減價收受、(C) 最有利標 以及 (D) 超過底價百分之四之決標,其是否須經核准應分別依各該程序的正確法規依據判斷,並非《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所定事項。
採購模式與例外程序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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