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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4 題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下列何者屬於無須陳報上級核准之事項?
- A 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 B 減價收受
- C 最有利標
- D 超過底價百分之四的決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中,若遇到『品質不完全符合契約』、『不採最低價中標』或『得標價格高於預定金額』這三種具備較高財務風險或行政爭議的情況,上級機關是否有必要介入監督?相較之下,單純選擇一種將設計與施工整合在一起的『招標模式』,其性質是否更接近機關裁量權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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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機關的監督權限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統包」在程序上的特殊性!這題考驗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及其相關細則中,關於「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的監督規範。在實務中,上級機關對於查核金額以上的案件主要針對「具有爭議性」或「例外程序」進行把關。選項 (B) 減價收受、(C) 最有利標 以及 (D) 超過底價百分之四之決標,均涉及對契約品質的讓步或是對價格競爭機制的突破,因此法律規定必須陳報上級機關核准,以確保行政程序的公正與嚴謹。
採購模式與例外程序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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