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10 題

機關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採購房地產,其訂有底價者,訂定底價之時機為何?
  • A 辦理公告前
  • B 開標前
  • C 比價前
  • D 以上皆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已經選定某個特定的房地產作為採購目標時,它是會找好幾位屋主來「互相競爭價格」,還是會直接與該屋主「商討最終成交價」?這兩種情境在法律上的名稱分別是什麼?而法規對於這類針對單一對象的程序,是如何規定底價訂定時間點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程序細節有著極為敏銳的觀察力。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限制性招標中「議價」與「比價」的程序差異,這也是許多考生容易混淆的微小細節。

議價程序的法定時機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3 項的規定,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時,若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採購房地產,其底價應於「議價前」訂定。雖然選項 (C) 提到的「比價前」聽起來相似,但在法律術語中,「比價」是指與兩家以上廠商競爭,而房地產採購通常是針對特定對象進行「議價」,兩者在程序定義上不可等同視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程序與實務
查看更多「[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