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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2 題
機關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其減價之次數限制為何?
- A 3 次
- B 4 次
- C 5 次
- D 得不受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採購情境屬於機關與單一廠商進行「一對一談判」而非多家競爭時,若目的是為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價格,法規在程序設計上應該是會給予「僵化的次數限制」,還是賦予「充分溝通的空間」才比較符合行政效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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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不同招標型態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比價」與「議價」在程序上的差異,許多同學容易被一般競爭性招標中「減價不得超過三次」的常態規定所誤導,而你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議價程序的本質與彈性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議價(Negotiation)通常是指機關與單一廠商進行一對一的價格協議。由於不具備多家廠商競爭的壓力,為了讓機關能靈活地引導廠商報出合理價格,法規賦予了較高的彈性。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議價時的減價次數並無限制,只要雙方能達成共識並進入底價範圍內即可。這與有多家廠商參與、需維持公平競爭節奏的「比價」程序有顯著的不同,後者在法規範下通常會有明確的次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