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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9 題
機關依照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辦理招標公告,無須刊登下列何者?
- A 契約付款條件
- B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C 是否屬於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 D 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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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招標公告」的實務功能出發:政府發布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吸引合適的廠商前來「領標」。在廠商尚未決定投標、甚至還沒拿到完整標單前,哪些資訊是他們判斷「我是否有資格承做」與「要去哪裡拿資料」的初步關鍵?而哪些細節則屬於進入實質合作、甚至是履約階段才需要深究的行政執行細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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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招標公告之應登載事項。依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7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八、履約期限。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十、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十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十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十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十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根據上述規定,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以及廠商資格條件摘要,均為辦理招標公告時必須刊登之事項。契約付款條件並未明列於該條文之應登載事項中,因此無須刊登,故本題正確答案為契約付款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