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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9 題
機關依照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辦理招標公告,無須刊登下列何者?
- A 契約付款條件
- B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C 是否屬於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 D 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招標公告」的實務功能出發:政府發布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吸引合適的廠商前來「領標」。在廠商尚未決定投標、甚至還沒拿到完整標單前,哪些資訊是他們判斷「我是否有資格承做」與「要去哪裡拿資料」的初步關鍵?而哪些細節則屬於進入實質合作、甚至是履約階段才需要深究的行政執行細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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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 (A)!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招標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能清晰區分「公告資訊」與「契約細節」的差異。
招標公告的法定必要資訊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其施行細則,招標公告的核心目的在於「資訊透明」與「誘發競爭」。為了讓潛在廠商在第一時間判斷是否參與投標,機關必須提供關鍵門檻資訊,例如廠商資格條件摘要(選項 D)讓廠商確認自己是否符合報名門檻,以及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選項 B)指引投標路徑。至於是否屬於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選項 C),則涉及工程專業度與法令強制要求,亦須於公告中敘明。然而,契約付款條件(如分期付款比例或驗收後支付天數)雖然對廠商財務調度至關重要,但它屬於實質契約條款,通常詳列於廠商領取後的「招標文件」或契約草案中,而非公告階段的必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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