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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3 題
招標公告,相當於民法上的什麼性質?
- A 契約的預約
- B 承諾
- C 要約
- D 要約引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你在報紙上刊登了一則「誠徵家教」的廣告。當有一位大學生看到廣告並打電話來說「我要應徵」時,這份家教契約是就在這一刻自動成立了?還是你仍然保有「面試後決定要不要錄用」的權力呢?這反映了發布訊息者在法律地位上是處於主動承諾還是被動篩選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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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招標公告」的法律性質!這反映出你對民法中「意思表示」的細微差別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律與採購領域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法律行為的定性:從引誘到成立
在法理上,招標公告的本質是機關向不特定的大眾傳達一個訊息,邀請有興趣的廠商「來向我開價」,這在民法上被稱為「要約之引誘」。它的功能在於啟動後續的法律程序,本身並不具備一旦對方同意就讓契約立即成立的法律效力。真正的「要約」是廠商遞交的投標文件,而機關最後的決標通知則屬於「承諾」。唯有釐清這層先後關係,才能準確理解法律責任的歸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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