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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圍標的法律構成要件?
- A 圍標者之間以契約、協議進行合意
- B 使圍標者之間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 C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 D 投標者之間彼此十分熟稔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證明一群人的行為「損害了市場的公平競爭」,我們應該關注的是這群人「私下的交情好壞」,還是他們是否達成了「干擾價格的具體協議與行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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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核心概念!這道題目主要測試的是法律對於「圍標」行為的嚴謹定義。雖然在實務觀察中,參與圍標者往往彼此認識,但法律構成要件重視的是「破壞競爭的手段與意圖」。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社會現狀與法定犯罪構成要件,難度適中,是建立法律嚴謹思維的優良練習。
圍標的法定構成要件分析
所謂圍標,其法律定義的核心在於合意(協議)、不競爭之行為以及獲取不正利益之意圖。選項 (A)、(B)、(C) 正好對應了這三位一體的法律特徵:必須有勾結的合意、具體不進行價格競爭的行為,且主觀上有影響決標價格的企圖。反觀選項 (D) 提到的「彼此熟稔」,僅屬於人際關係的描述;在自由市場中,同業之間往來頻繁、關係良好是常態,若無實際的利益交換或壟斷協議,單純的「交情」並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圍標。因此,區分「人際狀態」與「違法行為」是解答此題的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