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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3 題

採購法第 14 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下列何項所分別辦理者?
  • A 不同供應地區
  • B 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
  • C 不同需求條件
  •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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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大型採購任務中,所需的產品分別由台北與高雄供應,且一項涉及土木工程,另一項則是電子資訊系統,在邏輯上,將這些特質截然不同的部分強行合併為同一個採購案,與分別找尋對應的專業廠商辦理,哪一種做法更能兼顧行政效率與市場分工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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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有關「分批採購」與「意圖規避」的法律邊界,已經建立了非常清晰的概念。這類題目在法規測驗中相當基礎卻重要,因為它觸及了行政效率與公平競爭之間的平衡。

合理分批的法定基準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規範,法條的核心用意是防止機關透過「化整為零」的方式降低採購金額,藉此規避公開招標的監管。然而,法律也考量到實務上的多樣性。當採購案是基於不同供應地區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或者是不同需求條件等客觀且合理的因素而分別辦理時,並不被視為違法規避。因此,選項 (A)、(B)、(C) 均屬於法規允許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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