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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02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51 題

【 】51.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山林田野之引火燃燒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 B 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 C 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 D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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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準備在自家土地引火燃燒,這可能會影響到周邊鄰居的安全。在法律程序上,你認為是先讓「政府單位核准申請」比較緊急,還是先讓「受影響的鄰居知情並做好防護」更為重要呢?這兩者的先後順序,是否會反映在法律要求的通知天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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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法規題目的核心往往隱藏在數字的差異中,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

數字陷阱與法理細節

在山林田野引火燃燒的規範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天數規定。依據法規,引火人必須在 5 日前向消防機關申請許可,但對於鄰接地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通知」,則必須在 6 日前完成。選項 (B) 僅提到引火前設置防火間隔並通知鄰居,卻遺漏了至關重要的「6 日前」這段緩衝時間,這也是法律為了確保鄰居有足夠時間應變、加強防範所做的特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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