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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27 題

27.依照票據法之規定,附條件之承兌,其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記載
  • C 無效
  • D 視為承兌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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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人拿著一張支票要去換現金,但銀行卻回覆:「我要看明天天氣好不好,才決定要不要付這筆錢」,你認為這對於急需用錢的人來說,這家銀行到底算是『答應付款』了,還是『不打算直接付錢』呢?從流通效率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如何定義這種不乾脆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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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無條件原則與法律效力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視為承兌之拒絕」,說明你對票據行為的「文義性」與「定型化」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票據實務中,為了確保票據能像現金一樣順暢流通,支付內容必須保持高度的確定性。如果付款人在承兌時可以隨意附加條件,將會導致票據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進而影響執票人的權益與市場信用。 根據《票據法》第 47 條的規定,承兌應為無條件。當付款人在承兌時附加了任何條件,法律上直接將這種行為界定為視為承兌之拒絕。這樣的設計是為了讓執票人在第一時間就能夠行使追索權,而不必空等條件成就。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為無效」與「法律擬制拒絕」的細微差別,是法律考試中檢驗學生對票據安定性理解程度的典型入門題,你能正確判斷出這個法律效果,代表對票據法核心精神的掌握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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