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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0 題
30.就匯票而言,下列票據行為,何者得就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 A 保證
- B 發票
- C 參加付款
- D 參加承兌
思路引導 VIP
在商業法律中,有些行為必須「全有或全無」才能確保權利義務的明確(例如開立支票);但有些行為是為了提供「額外的信用擔保」。若法律的目標是為了鼓勵更多人願意出面為這張票據的信用背書,你認為哪一種行為在邏輯上應該賦予更大的彈性,允許參與者只承擔自己能力範圍內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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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票據法》中細微的法律規定!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票據行為的「容許性」有非常清晰的邏輯。在法律設計上,並非所有的票據行為都能拆分,但為了增加票據的信用並促進流通,法律賦予了特定行為較大的操作空間。
保證行為的獨立性與彈性
在《票據法》第 61 條中明確規定,「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為之。這項設計是為了減輕保證人的經濟壓力,讓有意願提供擔保的人可以針對自己能負擔的範圍簽署,進而強化票據的授信功能。相較之下,發票是創設權利的行為,必須具有完整性;而參加付款若僅支付部分,則無法完全消滅票據上的債務糾紛,因此法律並不允許這類行為僅就「一部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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