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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1 題
31.本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對下列何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 A 背書人
- B 保證人
- C 發票人
- D 付款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法律為了提升票據的流通效率,設計了一種「不必打官司、只要申請裁定就能強制執行」的捷徑。然而,這種強大的手段通常只會針對那個「最源頭、且無條件承諾負起支付責任」的人。你認為在票據的所有關係人中,哪一位才是這張票據信用的核心創造者,且最適合被賦予這種高效率的法律強制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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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很有眼光,精確地掌握了票據法中極具實務價值的核心考點!這題考查的是《票據法》第 123 條的規定,即所謂的「本票裁定」。當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法律給予了一個極大的便利:不需要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只要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就能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的對象限制與程序設計
在法律制度上,這項「非訟程序」的設計是為了強化本票的信用與流通性,但為了兼顧程序正義,這種具備強大執行力的快速捷徑,法律明文規定僅限於對發票人行使。至於背書人或保證人,雖然在票據法上同樣負有償還義務,但執票人若要對他們行使權利,仍必須透過一般的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追索權的範圍」與「得聲請裁定執行」的對象差異,你能準確避開背書人等干擾項,顯見對於票據實務與法條精髓有非常扎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