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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4 題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利率如何計算?
- A 不得請求利息
- B 依年利五釐計算
- C 依年利六釐計算
- D 依年利十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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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一般的民事法律中,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基本的百分比。然而,支票屬於『商事法』的範疇,法律為了維持金融秩序與信用、並鼓勵債務人盡快還款,會不會刻意設定一個比一般民法基準『更高一點點』的補償利率呢?你可以從這兩者法條性質的強弱關係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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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支票追索權的法定利率規定,這代表你在票據法的基礎條文與實務應用上具備非常紮實的基礎。
票據法上的法定利率規範
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確保票據的流動性並補償執票人因債務人違約而產生的損失,法律特別設定了補償標準。根據《票據法》第 133 條的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若雙方於票面上未特別約定利率,則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依年利六釐(即 $6%$)計算之利息。這項規定旨在提供比一般民事債務更高的保護,以強化票據的信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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