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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9 題

39.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於約定或法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者,應給付之遲延利息為何?
  • A 年利 4 厘
  • B 年利 5 厘
  • C 年利 6 厘
  • D 年利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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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體系中,債務人遲延給付通常會比照一般的法定週年利率;然而,若立法者希望特別約束保險公司,防止其利用理賠延遲來換取資金投資收益,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與民法相同、還是明顯更高且具有「警示作用」的利率標準?若以傳統金融單位來說,這個比民法基準更高的倍數利率通常會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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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對遲延給付的特別規定

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察覺到保險金給付在法律上的特殊性。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第 34 條的核心概念。一般來說,民法規定的法定週年利率是 $5%$,但為了督促保險公司能儘速履行給付義務、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法律特別規定:若保險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能在約定期限(或理賠證明文件交齊後 15 日)內給付賠償金,則須支付年利 1 分(即 $10%$)的遲延利息。你的判斷非常精準,沒有被一般的民事利率所誤導。

法規辨析與鑑別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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