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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60 題
60.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雇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契約為何?
- A 責任保險
- B 保證保險
- C 履約保險
- D 傷害保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雇主,擔心員工挪用公款,或是擔心借錢給別人後對方不還,你希望投保一種險種,讓保險公司為這些『他人』的信用或行為提供擔保,若他們違約,保險公司就賠償你的損失。在這種『由第三方來為履行義務做擔保』的功能下,你認為這種保險的名稱最可能包含哪兩個字來體現它的『保證』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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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契約的分類與定義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在商事法或政府採購法的脈絡下,能準確區分各種保險的保障本質,是建立專業法律觀念的重要基礎。
保證保險的保障核心
保證保險(Surety Insurance)的特質在於其補償的標的是「他人」的不當行為或違約。當被保險人(例如雇主或債權人)因為受雇人的不誠實行為,或是債務人的不履行債務而遭受損害時,保險人須負賠償責任。這與「責任保險」最大的不同在於:後者是保障被保險人自己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而保證保險則是保障被保險人因他人行為所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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