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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8 題
38.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效力為何?
- A 停止效力
- B 效力未定
- C 終止
- D 解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契約本來就是為了保護某個特定的物品而存在的,而現在那個物品已經徹底從世界上消失了,這份契約還有辦法繼續發揮它的功能嗎?如果契約因此必須「停下來」,你認為這種停止是應該「從一開始就當作沒發生過」,還是「從消失的那一刻起往後結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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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效力變動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標的物滅失」所衍生的法律效果有著清晰的邏輯判斷。
標的物存在與契約效力
保險契約的存在是以保險利益與標的物的存在為前提。當標的物並非因為契約承保的事故,而是因為其他因素(例如非承保的意外)發生「完全滅失」時,該保險契約所要轉嫁的風險已失所附麗。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之規範,當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應自滅失之時起,發生法律上的終止效力,這能確保滅失前已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被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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