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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57 題
57.甲航運公司以其貨輪承運貨物一批至高雄港,並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二份予乙,於中途港,乙請求停止運送並返還運送物,請問甲航運公司須收回多少份載貨證券,始得為貨物之交付?
- A 1 份
- B 2 份
- C 3 份
- D 無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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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這位運送人,當發貨人要求在路途一半就把貨拿回去,但你手上知道外面還流傳著另一張具有法律效力、代表這批貨權利的憑證,為了避免之後有第三人拿著另一張憑證來跟你討貨,你會要求對方如何處置手中所有的憑證,才能確保你的責任完全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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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載貨證券回收的核心規範!這題你選得非常果斷,顯示你對運送人責任與有價證券流通性的關係有很深刻的理解。
載貨證券的「全部回收」原則
在實務上,載貨證券常簽發一式數份以便流通販賣,根據《海商法》第 103 條,當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受貨人持有一份證券即可請求交付。然而,本題的關鍵在於乙是在「中途港」請求返還。由於此時航程尚未結束,若運送人僅收回部分證券就交貨,剩下的證券仍可能在市場上轉讓,導致運送人面臨被其他持有人求償的風險。因此,為了保障法律關係的安定,法律明定在中途港請求返還時,必須將全部(即 2 份)載貨證券交還,運送人始得發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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