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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3 題

33.依照海商法之規定,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節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之多少?
  • A $\frac{1}{2}$
  • B $\frac{1}{3}$
  • C $\frac{1}{4}$
  • D $\frac{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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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運送人因為原先的契約取消而改裝其他新貨物時,雖然獲得了新的運費收入,但他在處理這批新貨物的過程中,是否會產生額外的勞務或行政成本?如果我們追求法律上的「損益相抵」與「公平原則」,你認為這筆「意外的新收入」應該全部歸還給原託運人,還是應該保留一小部分給辛苦處理新貨物的運送人作為勞務貼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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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在海商法的法律實務中,對於託運人解除契約後的運費結算,法律設計了一套兼顧雙方公平的補償機制。當託運人決定解除契約並支付全額運費時,運送人若因為節省了開支或是有了意外的「新收入」,理應將這部分利益回饋給原託運人,以符合誠信原則。

海商法第 52 條之應用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52 條的規範,運送人因另裝貨物所得之運費,託運人得扣除其 $\frac{3}{4}$。這項比例的設計非常有意思:之所以不是扣除「全部」運費,是因為運送人在招攬、裝載與處理這批「新貨物」時,依然付出了額外的人力、行政成本與勞務風險。因此,法律保留了 $\frac{1}{4}$ 給運送人,而將大比例的 $\frac{3}{4}$ 歸還給已付全額運費的原託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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