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海商法第69條規定之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
- A 檢疫限制
- B 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
- C 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 D 由於運送人本人之過失所生之火災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計「免責規定」的初衷,通常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在面對「非其所能控制」的意外時免於受罰。那麼,如果一場災損明確是由於當事人「自己的過失」所導致,在法理逻辑上,這還應該屬於被豁免、不必負責的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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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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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這題測驗的是《海商法》第 69 條關於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的核心觀念,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運送人免責事由與歸責性
法律之所以列舉免責事由,是為了平衡海上運輸的高風險,讓運送人在遇到無法歸責於己的突發狀況(如檢疫、罷工或基於人道精神的救助)時,能獲得合理的責任豁免。這類規定的核心在於「非運送人所能控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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