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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1 題
依海商法第105條規定,海難救助報酬決定之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當事人協議定之
- B 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
- C 協議不成時,得請求法院裁判
- D 協議不成時,得請求航政機關調處
思路引導 VIP
當雙方對於私法上的金錢報酬無法達成共識時,除了雙方自行談判以及進入正式的司法訴訟程序外,商業法規通常還會提供哪一種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且常用於商務紛爭的解決機制?請試著從「私權爭議解決」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會強制要求行政管理機關介入這類純粹的金錢分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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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海商法》關於私權救濟的程序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介入」與「司法/私法解決」的界線,而你顯然沒有被看似合理的行政程序所誤導。
海難救助報酬的法定途徑
根據《海商法》第 105 條,救助報酬的產生首重「私法自治」,即優先由當事人雙方協議定之。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法律則提供了兩條平行的解決路徑:一是尋求法院裁判,二則是提付仲裁。這兩種方式都能產生具法律強制力的結果,用以最終定奪酬金。值得注意的是,法條中並未賦予「航政機關」對報酬爭議進行「調處」的法定職能,因此選項 (D) 是正確的排除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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