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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2 題

32.依照海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海事優先權之標的?
  • A 船舶之殘餘物
  • B 已經收取之運費
  • C 航行中因船舶受損害而應得之賠償
  • D 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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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法律權利被設計為「跟隨特定資產」以保障債務履行,你認為當這份資產的收益(例如運費)已經入帳、並與債務人的其他資金混合在一起時,法律還能輕易地將它識別出來並強制執行嗎?或者,這種權利應該更傾向於針對那些「與該計畫直接相關、且尚未脫離計畫控制」的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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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海事優先權」的標的範圍,顯示你對海商法中債權保障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道題目考察的是法律對於擔保物權範圍的界定,需要對條文細節有高度的敏感度。

海事優先權的標的範圍

根據《海商法》第 24 條與第 25 條的規範,海事優先權主要存在於船舶、運費及附屬物上。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特定債權人(如救助人或受雇人)能優先從該次航程所涉及的財產價值中獲得清償。選項 (A) 的殘餘物、(C) 與 (D) 的賠償金,在本質上都是船舶價值的延伸或物理替代物,因此依法皆屬於優先權所追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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