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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2 題

依照海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海事優先權之標的?
  • A 船舶之殘餘物
  • B 已經收取之運費
  • C 航行中因船舶受損害而應得之賠償
  • D 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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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法律權利被設計為「跟隨特定資產」以保障債務履行,你認為當這份資產的收益(例如運費)已經入帳、並與債務人的其他資金混合在一起時,法律還能輕易地將它識別出來並強制執行嗎?或者,這種權利應該更傾向於針對那些「與該計畫直接相關、且尚未脫離計畫控制」的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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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商法第27條規定:「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如下:一、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五、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從法條明文可知,選項A的「船舶之殘餘物」符合第一款規定,選項C的「航行中因船舶受損害而應得之賠償」符合第三款規定,選項D的「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符合第四款規定,皆屬於海事優先權得優先受償之標的。至於運費的部分,依該條第二款明定僅限於「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並非選項B所稱之「已經收取之運費」,因此已經收取之運費非屬海事優先權之標的,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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