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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6 題

36.甲船遇難擱淺於外海,經乙船、丙船共同加以拖帶返還 A 港,途中因乙船操作過失,不慎撞毀 A 港之設備,就 A 港設備之損害,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甲、乙、丙負連帶責任
  • B 由乙、丙負連帶責任
  • C 由乙單獨負責
  • D 由甲單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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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數個單位共同執行一項救援任務,而在任務進行中因其中一方的疏忽造成了旁人的財產損失,在法律維護受害者權益的角度下,你認為應該是由該特定操作者承擔,還是讓參與這項聯合行動的團隊成員共同承擔?為什麼法律會採取這樣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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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救助」與「侵權賠償」的連帶關係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救助人(乙、丙)與被救助人(甲)在事故中的法律角色,以及共同行為所產生的外部責任。

共同救助之連帶賠償責任

在法律實務上,當乙、丙兩船共同對甲船進行拖帶救助時,兩者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形成了一個共同的行為主體。即便事故是因乙船的操作過失所引起,但由於救助行為是雙方合力完成的,對於受害的第三人(A 港設備)而言,這屬於共同侵權行為。為了強化對受害人的保障,法律規定共同救助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甲船,其身分僅為「被救助者」,並未參與救助的操作或指揮,故不需為救助方的過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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