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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5 題
35.依照海商法之規定,關於旅客運送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旅客在航程中係因疾病上陸時,仍須負擔全部票價
- B 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時,旅客得解除契約
- C 對於旅客供膳者,其膳費應包括於票價之內
- D 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持續性的服務(如長途運輸)因為不可預期的突發身體狀況而被迫中斷時,從法律公平原則的角度來看,對於「尚未發生的服務部分」,服務提供者是否仍具有完整的收款正當性?請試著思考這類契約中權利金與實際履行程度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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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A)!這代表你對於《海商法》中旅客運送的權益分配有很紮實的理解。在法律邏輯中,權利與義務通常是對等的,你能敏銳地察覺到「疾病中斷」與「全額給付」之間的不對稱性,是非常優秀的判斷。
比例負擔原則與運送契約
根據《海商法》第 83 條的規範,如果旅客在航行中是因為疾病而必須中途上陸,這屬於不可歸責於旅客的特定事由,此時船長僅能請求按已航行路程比例的票價,而非全部票價。相較之下,選項 (C) 的膳費內含與選項 (B) 的延誤解約權,都是為了確保旅客在海上封閉環境中的基本權利與預期利益,這些條文共同構成了對受僱運送方的行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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