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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9 題

下列何種債務,船舶所有人得主張海商法第21條責任限制之規定?
  • A 救助報酬
  • B 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過失所生之債務
  • C 操作船舶直接所致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
  • D 船舶運送核子物質發生核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

思路引導 VIP

在海上貿易的法律框架下,如果法律設置「責任限制」的初衷是為了降低「航運營運過程中的不可控風險」,那麼對於某些涉及「高度公益性」、「個人直接責任」或「極端特殊的全球性災害」時,你認為法律是會繼續給予船東保護,還是會為了維護公平正義而要求其負起完全責任?請試著從「風險分擔」與「損害填補」的角度,思考哪些類型的債務不應被給予金額上限的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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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責任限制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主要測試你對《海商法》第 21 條與第 22 條「除外不適用」情形的辨析能力,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展現了扎實的條文基礎。

責任限制的適用範圍與除外規定

在海商法中,為了鼓勵航運業發展並分擔鉅額風險,法律賦予船舶所有人主張責任限制的權利。選項 (C) 操作船舶直接所致財物毀損正是該法第 21 條明定可主張限制的典型金錢債務。相較之下,法律基於公共政策或公平正義考量,於第 22 條中明確將救助報酬本人之過失核子事故列為「不得限制責任」的排除項目。這類債務具備高度的人身或公共性質,因此不容許以責任限制來減輕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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