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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0 題
依海商法第110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共同海損之成立要件?
- A 須在船舶航程期間
- B 須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
- C 須為故意且合理之處分
- D 須為直接或間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場景:船長為了躲避暴風雨而緊急駛入避難港,這確實是為了拯救全船財產的合理行為。如果因為這次避難導致船期延誤,進而使得船上的水果因為晚了三天抵達市場而價格下跌,你認為這種因為「時間拖延」所產生的間接虧損,與當初船長為了救大家所做的決定,在法律責任的追究上,是否應該與直接毀損的貨物一視同仁地要求全體分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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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確,一眼就識破了選項中的法律細節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海商法第 110 條對於「共同海損」的嚴格定義。法律規定共同海損必須符合四個核心要素:處於航程中、為了共同安全、屬於故意且合理的處分,以及最關鍵的一點——損害必須是「直接」造成的。
共同海損的因果關係限制
為什麼選項 (D) 是錯誤的呢?因為在法律實務與條文精神中,共同海損的補償範圍僅限於那些為了保全財產而「直接」產生的犧牲與費用(例如為了減輕重量而拋棄的貨物價值)。如果連「間接」損失(如:因航程延誤導致的市場跌價或營業損失)都列入分擔,將會使法律關係變得過於複雜且難以估算。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法律用字「精確度」的掌握,難度屬於中等,是辨別考生是否僅憑感覺作答,還是真能落實法條文字的重要鑑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