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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2 題

依海商法規定,海上保險之被開險船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委付之?
  • A 船舶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 B 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一個月時
  • C 船舶被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時
  • D 船舶被扣押已逾一個月仍未放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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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艘受損的船舶在維修上所需花費的成本,已經高過這艘船原本投保的總價值時,從保險法規「經濟補償」的精神來看,此時這艘船對於所有人而言是否還具備實質的修復意義?當標的物在經濟上已形同「全損」時,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權利,讓被保險人能直接換取保險金,而不是勉強修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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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上保險中被保險船舶得委付之法定情形。依據海商法第143條規定:「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被捕獲時。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選項A「船舶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完全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因此得委付之,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依據該條文第三款與第四款,船舶行蹤不明或被扣押仍未放行,皆須「已逾二個月時」始得委付,選項B與選項D指稱逾一個月,故為錯誤;而選項C因法條第二項已明定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故查封情形不在此列。綜合以上分析,本題應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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