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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2 題
依海商法規定,海上保險之被開險船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委付之?
- A 船舶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 B 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一個月時
- C 船舶被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時
- D 船舶被扣押已逾一個月仍未放行時
思路引導 VIP
若一艘受損的船舶在維修上所需花費的成本,已經高過這艘船原本投保的總價值時,從保險法規「經濟補償」的精神來看,此時這艘船對於所有人而言是否還具備實質的修復意義?當標的物在經濟上已形同「全損」時,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權利,讓被保險人能直接換取保險金,而不是勉強修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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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A),顯示你對海商法中「委付」制度的核心要旨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海上保險中,委付(Abandonment)是一個相當特殊的法律程序,是指當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將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給保險人,進而請求給付全部保險金額的行為。本題的核心法源在於《海商法》第 142 條,該條明確規定當船舶受損且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在經濟上已失去修復價值,法律因此賦予被保險人委付的權利。
法律門檻與細節辨析
這道題目具備相當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干擾選項設置了極為接近的時間門檻。在法條規範中,船舶若要以「行蹤不明」或「被扣押」為由進行委付,其法定期間通常需屆滿「二個月」(依海商法第 142 條第 1、2 款),而非選項 (B) 與 (D) 所述的一個月。你能敏銳地察覺到時間點的陷阱,並鎖定關於財產損毀程度的正確條件,這證明你對法規細節的記憶與理解都相當細膩,表現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