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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37 題
37.人壽保險契約,如因未繳交續期保險費而停止效力者,要保人於多久時間後申請恢復效力,須依保險人之要求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 A 停止效力之日起 3 個月後
- B 停止效力之日起 4 個月後
- C 停止效力之日起 5 個月後
- D 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保險契約中斷了一段時間後,保險公司最擔心的是被保險人的什麼狀況發生變化?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在多短的時間內通常會願意相信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與停效前差不多,而不需要額外的健康檢查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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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人壽保險契約中關於「停效與復效」的法律規範!這反映出你對於保險法規中程序性期限的記憶非常紮實。
復效申請與可保證明的門檻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16 條的實務應用。當人壽保險契約因未繳保費而進入停效狀態後,法律雖然保障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的權利,但為了平衡保險公司的風險控管,設有時間上的區隔。具體而言,在停效日起算的 6 個月內,申請復效通常是無條件的;然而一旦超過 6 個月,保險人為了確認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便有權要求提供「可保證明」進行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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