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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7 題

依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多久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A 1個月
  • B 3個月
  • C 6個月
  • D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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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打算用某樣東西作為抵押向他人借錢,這個抵押品是否必須具備實質的經濟價值?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契約剛開始執行時,保險公司需要支付許多行政與風險成本,那麼這份保單通常需要經過多久的「完整繳費週期」,才能累積出足以支撐借款行為的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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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保險法》第 120 條關於保單借款的核心規定。在法律實務中,人壽保險契約不僅具備保障功能,更具有財產權的性質,而「保單價值準備金」正是保戶可以行使質借權利的基礎。

人壽保險的質借要件

根據法律明文規定,要保人必須在付足保險費達 1 年以上後,才能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申請借款。這項規定的背後邏輯在於,保險契約在成立初期,保費多用於支付保險公司的業務推廣、核保等行政成本,必須經過至少一個完整年度的累積,保單才能產生足夠的「價值準備金」作為借款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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