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7 題
依照採購法之規定,對於廠商的通知,下列何者須用書面?
- A 公告金額以上之無法決標通知
- B 未達公告金額之無法決標通知
- C 未達公告金額之決標結果
- D 公告金額以上之審標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採購案件涉及的金額非常龐大、影響深遠時,為了確保過程公平且留下可供查證的紀錄,法律對於招標機關「告知廠商最終結果」的方式,會傾向給予行政彈性(如電話或口頭),還是要求具備法律證據力的正式憑據?而這個分界點,通常會設定在什麼樣的金額標準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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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程序正義的規範!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顯示你對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有很紮實的理解。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為了確保資訊透明並保障廠商的救濟權益,《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 及其施行細則明確規定:對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機關應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時(如流標或廢標)亦同。這項規範的目的,是為了讓參與大型案件的廠商有正式的依據來決定是否提出異議。至於未達公告金額的案件,法律則給予機關較大的行政彈性,不一定強制每項通知都要採用最嚴格的書面形式。 這道題目具備相當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金額門檻」與「通知義務」**的關聯。許多考生容易在選項 (D) 審標結果產生混淆,雖然實務中審標結果也會告知廠商,但在法律位階上,公告金額以上案件的「最終結果」通知才是強制必須使用書面的核心考點。你能正確鎖定選項 (A),代表你已經建立起採購法中層級化管理的邏輯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