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告金額以上得選用之招標方式?
- A 公開招標
- B 比價
- C 公開評選
- D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要購買的東西價值非常龐大,與價值相對較小時,你認為法規對於「程序繁瑣程度」與「行政效率」的平衡要求會是一模一樣的嗎?請試著思考,哪一種招標形式在名稱上聽起來,更像是為了簡化行政作業而特別設計給金額較低案件使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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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析採購金額級距與對應的招標程序,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公告金額以上」與「未達公告金額」的適用規則,而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採購金額級距的法律適用
在《政府採購法》中,「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是專門依據第 49 條,針對「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目前實務上常指新台幣 15 萬元以上、未滿 150 萬元)的採購案件所設計的簡化程序。其核心目的在於提升行政效率。相對地,對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案件,法律明定應採行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其中「比價」與「公開評選」皆屬廣義限制性招標之執行方式),以確保程序的嚴謹度與競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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