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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4 題

機關得就下列何種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A 勞務、財物或工程採購
  • B 勞務或工程採購
  • C 財物或工程採購
  • D 勞務或財物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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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實務操作的角度思考:在『工程』、『財物』與『勞務』這三種採購類型中,哪一類通常包含較多『因地制宜』的獨特性(如地理位置、設計細節、環境限制),因此最難以像百貨公司的商品一樣,預先訂好統一的規格與單價供全國所有機關直接套用、下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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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共同供應契約」適用範圍的基礎認知。在實務操作中,機關能與廠商簽訂此類契約的前提,在於該項目必須具備共通需求特性,以便透過大量採購達到經濟規模,並為各機關簡化招標程序。

共同供應契約的適用範疇

根據法規定義,共同供應契約僅適用於財物(如文具、辦公設備)與勞務(如保全、環境清潔)採購。之所以將工程採購排除在外,是因為工程具有高度的「特定性」,每一項工程的基地條件、結構設計與施工環境皆不盡相同,這與共同供應契約追求的「規格標準化」性質背道而馳。因此,工程採購無法像標準化商品一樣,透過統一的契約價格供各機關直接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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