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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3 題

依據共同投標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以不超過3家為原則
  • B 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得允許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
  • C 共同投標協議書未另外約定下,共同投標廠商得分別繳納押標金
  • D 共同投標廠商中,甲跟乙為同一行業,丙為另一行業,屬異業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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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要辦理一項尖端太空採購案,而全球只有某一家廠商擁有不可替代的『關鍵衛星發射專利』。若多家團隊都想競標這個案子,但法律規定一家廠商只能加入一個團隊,這會對整體採購案的競爭性與技術水準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法規應該如何調整,才能兼顧公平競爭與獲取最佳技術的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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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精準選出 (B) 選項,說明你對於《共同投標辦法》中禁止重複投標的例外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在一般情況下,為了確保競爭公平,法規嚴格禁止成員「腳踏兩條船」;但當標案涉及專利權、特殊工法或技術時,法規則賦予了彈性空間,允許經機關同意後另行投標,這是為了避免因技術壟斷而導致採購案無法順利進行。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條文精髓與鑑別度點評

這題的難度在於對「例外條款」的記憶與細節區辨。例如,選項 (A) 的廠商上限應為 5 家而非 3 家;而 (D) 選項中,只要成員間有同業關係,就不符合純粹「異業」的定義。本題具有高度的鑑別度,因為它不只考數字記憶,更測試考生是否理解法規背後的實務彈性。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敘述中識別出關於專利技術的正確描述,表現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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