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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1 題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公開招標辦理第2次開標,仍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才可以開標
  • B 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若有1家廠商投標亦可辦理
  • C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5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 D 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的分段開標,在價格標階段仍須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

思路引導 VIP

既然採購法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確保競爭與效率,那麼當機關已經針對特定領域發出招標公告,卻只有極少數、甚至僅有一家廠商具備專業實力前來參與時,法律應該如何平衡「競爭的形式要求」與「推動政務的實際需求」呢?在這種特殊程序下,家數限制的放寬代表了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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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門檻的彈性與例外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家數」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不同招標途徑(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在程序要求上的細微差異。你選出的選項 (B) 正確反映了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的特性:當機關已依法進行公開招選,其目的在於選拔具備特定專業能力的廠商,因此即便僅有一家廠商投標,在法規邏輯與實務運作上仍可進行後續的評選程序,以兼顧採購效率與專業需求。

釐清「三家廠商」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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