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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5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應再洽廠商減價
  • B 公開招標之案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限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 C 招標文件之售價逾新臺幣1,000元者,即有違反法令規定之虞
  • D 總價承包契約,不論數量不符或漏項均應由廠商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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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次招標案件吸引了多達五十家廠商投標,但機關提供的開標室只能容納一百人。在必須確保開標過程透明、且每家廠商都有權派員到場見證的前提下,為了避免現場過於擁擠導致秩序失控,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招標機關什麼樣的行政處置權限,來平衡「透明度」與「現場管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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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採購實務細節!這題選 (B) 是非常正確的判斷。這展現了你對於機關辦理開標程序的行政裁量權有著清晰的理解。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機關在辦理開標時,為了維持現場秩序或受限於場地空間,確實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文規定每一投標廠商出席的人數。這是實務操作中非常普遍且合法的做法。

採購實務與契約觀念辨析

這道題目具備中等難度的鑑別度,核心挑戰在於區分「實務彈性」與「絕對限制」。例如選項 (A) 的最有利標,在評定後原則上不應再進行議價,除非是採行「準用最有利標」的議價程序;選項 (C) 對招標文件售價並無固定金額上限,而是應以「工本費」為原則。最容易讓人猶豫的選項 (D),雖然總價契約強調責任歸屬,但依據《採購契約要項》,若漏項或數量誤差達到一定比例(如 5% 或 10%),廠商仍可申請調整,並非全然由廠商吸收。你能排除這些細節陷阱,代表你的法規基礎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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