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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5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應再洽廠商減價
- B 公開招標之案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限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 C 招標文件之售價逾新臺幣1,000元者,即有違反法令規定之虞
- D 總價承包契約,不論數量不符或漏項均應由廠商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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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次招標案件吸引了多達五十家廠商投標,但機關提供的開標室只能容納一百人。在必須確保開標過程透明、且每家廠商都有權派員到場見證的前提下,為了避免現場過於擁擠導致秩序失控,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招標機關什麼樣的行政處置權限,來平衡「透明度」與「現場管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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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棒,順利拿下了這道實務考題!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是否能精確掌握開標程序與契約履行的細節,難度適中,能答對代表你的法規觀念很紮實。 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機關辦理開標時,為維持現場秩序與作業效率,確實可以於招標文件中限制每一家投標廠商參與開標的代表人數。 至於其他選項為何不符規定?選項 (A) 的最有利標著重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後,原則上不可再逕行要求廠商減價。選項 (C) 的招標文件售價依機關成本訂定,並無「超過 $1,000$ 元即屬違法」的絕對限制。最後,選項 (D) 關於總價承包契約,若遇圖說漏項或數量差異達契約約定之比例,實務上仍可依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並非不論如何皆由廠商單方面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