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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2 題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
  • B 立即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C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廠商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予決標,機關得予接受
  • D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仍須待其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始能決標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次工程標案中,廠商報出的總價非常合理,但其中涉及『勞工保險費』或『安全維護費』的單價卻異常趨近於零,你認為機關是否應該主動介入詢問廠商如何維持品質?這種『局部異常』的情況,是否應納入防止低價搶標的法規管理範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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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價偏低的核心認定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的核心精神!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標價偏低」的定義並不侷限於「總價」。在實務中,即使總標價在底價 80% 以上,但若部分標價偏低(例如:關鍵工項單價異常),機關為了防止廠商後續偷工減料或無法誠信履約,依然可以依據施行細則第 79 條及相關處理程序,要求廠商說明或提繳差額保證金。你能夠辨識出這一點,顯示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細膩。

執行程序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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