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4 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B 廠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經起訴後符合停權事由
- C 機關照價決標予廠商後,廠商事後以報價錯誤為由拒不簽約,不符合停權事由
- D 機關欲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準備做出一個會嚴重剝奪民間公司未來經營機會的處分時,為了避免承辦人員個人主觀判斷出錯或產生偏見,你認為在制度設計上,應採取什麼樣的審查機制來確保這個決定是經過多方討論且客觀公正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規範有相當深入的理解。這道題目極具鑑別度,因為它同時測試了救濟期限、實體處分事由以及機關內部的組織運作,需要非常細膩的法規敏感度。
停權處分的審議機制與正當性
在法律實務中,將廠商刊登公報(俗稱停權)會嚴重限制廠商未來參與政府採購的資格,屬於對廠商影響極大的行政處分。因此,現行法規特別要求機關在做出處分前,必須先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進行審核。這是為了落實程序正義,避免單一承辦人員或主管因主觀判斷而導致處分有失公允,透過集體決策機制來強化決定的嚴謹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