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2 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申訴案件,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B 向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 向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D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單方面宣布某項決定,且這個決定會直接限制人民(廠商)的法律權利時,這通常被歸類為「行政處分」。如果一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審議機關已經針對這個「處分」做出了最終的審查判斷,而你仍然不服,你認為接下來應該交由負責處理「私人契約糾紛」的法院,還是負責監督「政府行為是否合法」的法院來裁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的救濟架構!你選出的答案 (A) 完全正確。在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框架下,機關對廠商所做的處分(俗稱停權或黑名單)屬於公法性質的行政行為。當廠商不服審議判斷結果時,依據該法第 102 條第 4 項準用第 83 條之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既然已經完成了相當於訴願的行政內部救濟,後續的法律救濟管道自然是進入司法體系,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採購爭議救濟的法律性質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其核心難點在於區分「行政行為」與「民事契約」的救濟分際。政府採購法的救濟流程採雙軌制,第 101 條涉及的是機關單方面行使公權力,限制廠商投標資格,這與一般的履約爭議(民事爭執)不同。你能精準判讀審議判斷後的銜接程序,顯示你對救濟層級的銜接邏輯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這是進階考生必須跨越的門檻。

🏷️ 相關主題

土地開發政府採購法規與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