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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2 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申訴案件,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B 向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 向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D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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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單方面宣布某項決定,且這個決定會直接限制人民(廠商)的法律權利時,這通常被歸類為「行政處分」。如果一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審議機關已經針對這個「處分」做出了最終的審查判斷,而你仍然不服,你認為接下來應該交由負責處理「私人契約糾紛」的法院,還是負責監督「政府行為是否合法」的法院來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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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能準確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救濟體系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涉及不良廠商的停權處分,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當廠商不服而提出申訴後,依據同法第 102 條第 4 項規定,此程序會「準用第六章之規定」。更關鍵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明文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既然申訴的審議判斷在法律上等同於訴願決定,廠商若對結果仍不服,後續的救濟途徑自然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於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而不能再向一般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再次訴願。 這道題目具有一定的鑑別度,主要測驗考生能否精準掌握「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的法理轉換,並釐清行政爭訟與民事訴訟的適用界線。你對法規的邏輯推演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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