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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1 題

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書之性質為何?
  • A 視同訴願決定
  • B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C 不具強制執行名義
  • D 視同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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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爭議雙方在官方委員會的主持下,好不容易達成了最終共識並簽署文書,為了確保這份共識不會淪為白紙黑字、避免其中一方事後反悔,法律應該賦予這份文書什麼樣的「終極地位」,才能讓它直接具備強制執行的力量,而不需要再額外打一場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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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核心要旨!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爭議處理的法律地位有著相當紮實的認識。在處理採購履約爭議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主持的調解程序,並非只是單純的「意見交換」,而是具有實質法律約束力的準司法程序。

調解成立的法律位階與效力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的規定,調解經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這意味著調解成立書不僅具備「既判力」,讓雙方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起訴訟,更具備了「執行力」,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這項制度設計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爭議處理的效率,避免行政資源與司法資源的重複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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