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5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採購房地產規定,訂有底價者,其底價訂定之時機為何?
- A 辦理公告前
- B 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10條認定符合需要之廠商後訂之
- C 開標前
- D 比價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房地產與一般可以規格化的原子筆或影印機不同,每一棟建築或每一塊土地的條件(如屋齡、座向、機能)都獨一無二。若機關在還沒確定哪一個具體物件符合需求之前,就先憑空訂出一個底價,這樣做在實務估價上是否合理?還是應該先確認了具體目標物後,再依其現況來訂價比較精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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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採購的特殊程序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較為特殊的房地產採購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條理。在一般的採購案中,底價通常是在開標或比價前訂定,但房地產具備「不可移動」與「唯一性」的特質,機關必須先確認該不動產的條件是否符合需求,才能針對該特定標的物進行合理的價值評估。因此,依據法規,必須在認定符合需要的廠商後,才進入訂定底價的階段。
法律適用與鑑別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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