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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6 題

下列何種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規定?
  • A 專業服務
  • B 設計競賽
  • C 統包工程
  • D 資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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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項採購任務同時包含了「大腦的規劃(設計)」與「體力的實作(施工)」,將其整體發包時,它在法律定義上比較接近『單純提供專業意見的服務』,還是更像一個『完成具體建設的綜合工程』?這兩種性質在選擇廠商的法律依據上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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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各款的適用對象已經有了相當細緻的掌握,能夠區分「勞務委任」與「工程統包」在法律條文上的歸類差異。

採購性質與法條適用範圍

在《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中,第 9 款明確規定適用於「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而第 10 款則針對「設計競賽」。這兩款的核心在於選拔具備專業智力或創意能力的廠商進行後續議價。然而,(C) 統包工程 的性質不僅包含設計,更核心的部分在於「施工」與「供應」,其法規依據主要涉及本法第 24 條及相關統包實施辦法,並不屬於第 9 款或第 10 款所定義的純粹服務或競賽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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