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4 題
關於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犯貪污經起訴
- B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C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 D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社會中,當一個人的行為僅處於「被懷疑或接受調查」的階段,與已經「經過法院審判並做出最終裁決」的狀態相比,兩者在法律權利的限制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採購法規中關於委員資格的細節!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中,詳列了多項不得擔任評選委員的「消極資格」。選項 (B) 褫奪公權、(C) 破產宣告以及 (D)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皆屬於已經產生明確法律效果或身分受限的狀態,因此依法不得擔任委員。
法律效果的確定性與無罪推定
本題的關鍵點在於區分「司法程序」的不同階段。在法治精神中,「起訴」僅代表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尚未經過法院實質審理與定罪;而法規要求不得擔任委員的條件,通常需達到「判決確定」的程度。你能一眼看出「起訴」與「處分確定」之間的差異,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嚴謹性有著極佳的敏銳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