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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7 題
下列何者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情況而得辦理限制性招標?
- A 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致招標時間不足者
- B 採購案前次辦理情形為流廢標但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將至者
- C 機關因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須辦理採購,其招標期間充裕者
- D 機關因小犬颱風致須辦理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確有必要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政府機關因為「自己作業太慢」或「預算快要過期」就跳過公開競爭的程序,這對公平競爭的環境會造成什麼影響?真正的『法律保障之緊急狀態』,應該是源自於機關內部的行政問題,還是源自於外在不可預見、且時間緊迫到無法按照正常流程辦理的突發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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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核心要義!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限制性招標」適用時機的嚴謹判斷。在實務中,法律賦予機關不必經過公開招標即可直接邀商的權力,其門檻設有嚴格的限制,以防止行政裁量權的濫用。
緊急事故的法定要件與排除
選項 (D) 提到的「颱風」屬於典型的自然災害,完全符合法規中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且具備緊急處置必要性的構成要件。相對地,選項 (A) 與 (B) 提到的計畫核定遲延或預算執行期將屆,這類屬於機關內部的「行政疏失」或「時程控管不當」,在採購法規中是被嚴格禁止列為緊急事故理由的;而選項 (C) 雖提到緊急事故,但卻標註「招標期間充裕」,既然時間足夠進行公開競爭,便失去了跳過法定招標程序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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